46 甲與乙有消費糾紛,乃持槍前往乙宅理論;乙在家中,但拒不出面,甲盛怒之下,朝乙宅開槍掃射,乙當
場死亡。關於甲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強盜致死罪
(B)過失致死罪
(C)普通殺人罪
(D)義憤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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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1), B(324), C(4199), D(735), E(0) #2796912
統計: A(41), B(324), C(4199), D(735), E(0) #2796912
詳解 (共 9 筆)
#5206126
義憤殺人罪之要件
- 當場:義憤殺人罪限於「當場」激於義憤為要件,而當場係指「實施不義行為當時之場所」,意即行為人之殺人行為與被害人之不義行為,時間、空間上都要有緊密的關聯。
- 激於義憤:係指行為人「突然」目睹他人實施不義行為,基於道義上之理由而產生憤怒之心理狀態。意即被害人先有不義行為,而該不義行為係客觀上無可容忍、足以引起公憤。
不過如果只是私人恩怨、感情或財務糾葛,因此而殺人,這些事由都不會被認為是多數一般人會感到不義之行為(從第三人角度來看),所以不適用義憤殺人罪。實務上承認者,較偏向於當場發現「發現配偶與他人通姦」、「至親正遭他人侮辱性加害」等情形,其他類型是否可主張「義憤」,都或多或少都有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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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24084
義憤殺人罪之構成要件:
最高法院刑事判例92年台上字第7000號
刑法第273條所謂義憤,係指基於道義之理由而生憤慨,必先有被害人之不義行為,且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依一般人之通念,確無可容忍者,始可謂係義憤。
被害人拒不出面,非不義之行為,且依民眾通念,不足以引起公憤之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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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577548
甲已確定乙在家,然後還開槍掃射屋,所以具有殺人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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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84487
101台上5133決:「所謂當場激於義憤而殺人,須被害人先有不正行為,且該行為依社會通念,一般人均無可容忍或激憤難忍,而在客觀上足以引起公憤,始足當之。純因可歸於行為人之私人事由所致之殺人行為,顯無義憤可言,自無從依該罪論處。」
要記得此行為也要是一般人均無可容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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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3821
這題小弟覺得出的不好,題目根本沒有說甲知道乙在家,如果他為了洩憤對乙宅掃射,只是剛好擊中乙,我認為甲主觀上根本沒有殺人故意,不能用殺人罪相繩,至多論過失犯。
(在沒有事前聯絡的狀況下,你去你家找朋友,一定會遇到你朋友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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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7588
消費糾紛依照客觀第三人角度而言,不足以引起公憤,故不符合義憤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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