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 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B)聲請行政訴訟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 1 年者,不 得聲請
(C)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專屬於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D)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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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0), B(530), C(433), D(2391), E(0) #2796477
統計: A(260), B(530), C(433), D(2391), E(0) #2796477
詳解 (共 9 筆)
#5203989
行政訴訟法 第 291 條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D)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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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3816
開始重新審理之裁定確定後,應即回復原訴訟程序,依其審級更為審判。 聲請人於回復原訴訟程序後,當然參加訴訟。 聲請重新審理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行政 ... 前項聲請,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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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22490
都有解答
(A) 訴訟第 284 條
因撤銷或變更原處分或決定之判決,而權利受損害之第三人,如非可歸責於己之事由,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或防禦方法者,得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前項聲請,應(B)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三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一年者,不得聲請。
(C)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專屬於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行政訴訟法
第 285 條
重新審理之聲請準用第275條第一項、第二項管轄之規定。
第 275 條
再審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D)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
行政訴訟法 第 291 條 聲請重新審理
原則→無停止原確定判決執行之效力。
例外→但行政法院認有必要時,得命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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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6467
46 關於行政訴訟重新審理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因高等行政法院撤銷訴訟判決而受有權利損害之第三人,因非可歸責於自己之事由而未參加訴訟,致不能提出足以影響判決結果之攻擊防禦方法,得對該確定終局判決聲請重新審理
(B)聲請行政訴訟重新審理,應於知悉確定判決之日起 30 日內為之,但自判決確定之日起已逾 1 年者,不得聲請
(C)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專屬於為判決之原行政法院管轄
(D)對行政法院確定判決聲請重新審理,原確定判決發生當然停止執行之效力(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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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停止執行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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