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法律有明確授權時,行政機關方能課予人民一定的行為義務,是屬下列何項原則的要求?
(A)比例原則
(B)平等原則
(C)法律保留原則
(D)法律優位原則
統計: A(309), B(339), C(4688), D(550), E(0) #1890861
詳解 (共 8 筆)
「法律保留原則」
法律保留,望文生義,討論的是行政與立法之間的權力分配關係,憲法第2章訂有人民之權利及義務,為保障人民各種權利,如:生存權、工作權及財產權等,行政行為倘干預人民權利,必須有法律依據,始得為之。所稱「法律」,應為立法院三讀通過且經總統公布之,如:勞基法,或係由法律明確授權予行政機關所訂之法規命令,如:勞基法施行細則。
「法律優位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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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優位,顧名思義,探討的是行政行為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依憲法第171條及第172條觀之,行政法法源之位階由高至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是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倘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者,應為無效或予以撤銷。以勞動事件而言,勞動部函釋性質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乃係就法規原已規定之事項,正確闡明其意義,但不能逾越法律規定限縮解釋,或是增加法律所無之條件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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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中央法規標準法第5條規定:
「左列事項應以法律定之:
一、憲法或法律有明文規定,應以法律定之者。
二、關於人民之權利、義務者。
三、關於國家各機關之組織者。
四、其他重要事項之應以法律定之者」
第6條規定:「應以法律規定之事項,不得以命令定之」,即為法律保留原則之具體表現
法律保留原則,即指行政權的行動,只有在法律有明確授權情形下,始得為之。
換句話說,行政欲為特定行為,必須有法律授權依據。故假設行政活動並未牴觸法律,則不違反 「法律優位原則」。
來源:
https://blog.xuite.net/repentor/wretch/86521626-%E6%B3%95%E5%BE%8B%E4%BF%9D%E7%95%99%E5%8E%9F%E5%89%87%E3%80%81%E6%B3%95%E5%BE%8B%E5%84%AA%E4%BD%8D%E5%8E%9F%E5%89%87
補充 「法律優位原則」
探討的是行政行為與法律之間的位階關係,依憲法第171條及第172條觀之,行政法法源之位階由高至低依序為憲法、法律、法規命令、行政規則,是以,法規命令或行政規則倘牴觸憲法或法律規定者,應為無效或予以撤銷。以勞動事件而言,勞動部函釋性質屬解釋性行政規則,乃係就法規原已規定之事項,正確闡明其意義,但不能逾越法律規定限縮解釋,或是增加法律所無之條件限制。
「法律保留原則」指憲法已將特定事項保留予立法者,須由立法者依法律加以規定,行政機關對此等事項, 須有法律或依法律所授權訂定之命令為依據,方得有所作為。 亦即在法律保留之範圍內,無法律授權即無行 政行為,而非以其行為未抵觸法律為已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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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保留原則,即指行政權的行動,只有在法律有明確授權情形下,始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