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近世臺灣開發以來,逐漸形成「大租戶─小租戶─佃戶」的土地所有與經營結構。某個時期,政府為了解決財政不足的問題,除了清查全臺土地,防止逃漏稅外,更以行政命令,剝奪某個層級地主的土地所有權,而以政府發行的公債以及現金作為補償。如此一來,政府得以向直接經營土地者徵稅,擴大徵稅對象,稅收也得以增加。這次土地所有權的變動最可能是指:
(A)鄭成功實施屯田制
(B)劉銘傳行減四留六法
(C)日本取消了大租權
(D)民國政府三七五減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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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12), C(56), D(37), E(0) #457441
統計: A(1), B(12), C(56), D(37), E(0) #457441
詳解 (共 2 筆)
#1289052
D)民國政府三七五減租:規範的是合理的佃租問題
1950年代:耕者有其田-->土地改革並未以現金作補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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