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依據全民健康保險藥品價格調整作業辦法,下列有關藥品支付價格調整之敘述,何者錯誤?
(A)藥商及保險醫事服務機構,應向保險人申報市場實際交易價格,作為調整藥品支付價格之依據
(B)全民健康保險實施藥品費用分配比率目標制,該年度藥費核付金額超出前一年預先設定之目標值 時,調整專利期內藥品之支付價格
(C)保險人進行藥價調整時,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D)罕見疾病用藥之支付價格應每五年檢討一次
統計: A(50), B(314), C(80), D(1281), E(0) #3380067
詳解 (共 8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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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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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年檢討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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專利期內之藥品
罕見疾病用藥
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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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二年調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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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品價格調整
1.保險人(健保署)進行藥價調整時,得對藥品訂定基本價及下限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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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價 |
具標準包裝者,為新臺幣一點五 具標準包裝且同時符合國際醫藥品稽查協約組織藥品優良製造規範(PIC/S GMP)或屬原開發廠之品項者,為新臺幣二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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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限價 |
保險人對特定藥品劑型訂定之最低調整價格。 於支付價格調整過程中,調整前支付價格高於下限價者,最低調整至下限價;調整前支付價格低於下限價者,不予調整 |
2.基本價及下限價,不適用於下列品項:
一、保險醫事服務機構申報屬大包裝品項之最小單位,本保險藥品代碼末二碼為99之品項。
二、屬指示用藥之品項。
三、因機動性調查或未申報、不實申報而調降支付價格未滿一年之品項。
第二項及第三項之基本價及下限價,經醫、藥專家認定之劑型或包裝不具臨床意義者,不適用之
3.依市場交易情形合理調整藥品價格,藥品逾專利期第一年起開始調降,於五年內依市場交易情形逐步調整至合理價格
EX.健保署會去各個醫療院所調查醫院跟藥廠的進價是多少
→假如當時A藥健保價是一顆$5,但醫院跟藥廠進的是一顆$3
→健保署就會知道原來藥廠一顆賣$3也會賺啊
→於是A藥的健保價會調降到$3點多元
4.調價分類
第一大類:
1.專利期內藥品。
2.含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3.含至少一個仍在專利期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
4.上述之同分組品項。
第二大類藥品如下︰
1.逾專利期五年內之藥品。
2.含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單方製劑。
3.含至少一個逾專利期五年內有效成分之複方製劑,且非屬第一大類藥品。
第二大類:每一品項每年檢討及調整一次(剛過專利五年內每年就檢討一次)
第一大類:每二年檢討及調整一次(專利期內兩年才檢討一次,跟罕病藥一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