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依據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關於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設計之敘述, 下列何者錯誤?
(A)健康受試者於參加試驗前,應禁服任何藥品二週以上
(B)服藥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
(C)服藥後,應再繼續禁食十小時
(D)藥品如係速放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試驗。但其仿單用藥指示必須與食物併服時,應改以執行 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
統計: A(88), B(108), C(1468), D(69), E(0) #3380054
詳解 (共 6 筆)
藥品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試驗作業準則整理:
1. 相似名詞比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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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 |
有效成分從製劑進入全身血液循環或達作用部位的速率或程度(非全身性吸收藥物:達作用部位的速率、程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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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 |
同條件、同莫耳劑量給藥時,具相同生體可用率,可用生體可用率試驗+臨床試驗替代(但生體相等性試驗還是優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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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同(成品檢驗規格符合相同的藥典或經中央認可的品質規定) |
可能不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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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相等品pharmaceutical equivalents |
較嚴格 |
同有效成分、同含量、同劑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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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劑代替品pharmaceutical alternatives |
較寬鬆 |
同有效成分/同前驅物 |
含量、劑型、鹽基、鹼基 |
2. 執行生體可用率/生體相等性試驗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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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前 |
1. 向中央申請核定計畫(學名藥免事先申請) 2. 預試驗 3. 執行試驗的藥品:完成一般成品檢驗、最好也完成溶離曲線比對試驗(跟對照藥品的含量差異<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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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除生體相等性試驗的情況 |
1. 溶液形態給予的注射劑:PH值&賦形劑(防腐劑、緩衝劑、抗氧化劑除外)和對照藥品/藥典收載規格相同、含量差異<5%時 2. 溶液形態給予的口服液劑: I. 和對照藥品皆不含會影響主成分吸收的賦形劑 II. 賦形劑和對照藥品相同、含量相似 3. 供吸入的氣體、蒸氣 4. 皮膚外用溶液劑:賦形劑跟對照藥品相同、含量差異<5%、品質屬性跟對照藥品相似 5. 眼用&耳用製劑的學名藥 6. 同一口服固體製劑的高低劑量藥品查驗登記、上市後變更登記、經中央認可以溶離曲線比對試驗代替生體相等性試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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執行 |
1. 人員要求:藥動學專業人員+分析人員+醫師(或和教學醫院合作) 2. 場所要求:經中央認定的適當臨床試驗及分析處所 3. 評估標的: I. 血中還原藥品濃度>血中活性代謝物(要事先經中央認可)>尿中濃度(當主要由尿液排泄時) II. 生體可用率:測個別鏡像異構物/生體相等性:測消旋藥品 |
1. 服藥前血中濃度< 5%Cmax 2. 抽血時間:應持續至達Cmax後3倍以上半衰期 3. 二次處理期間要有適當的藥品洗除時間(約是5倍半衰期) 4. 多劑量採樣時間:足以測定穩定狀態血中濃度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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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存 |
1. 申請人自行/委託試驗執行機構保存執行生體可用率及生體相等性的藥品至報告核准後至少5年(報告未獲核准亦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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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一些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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藥物試驗批量 |
>生產批量的1/10 + >10萬個劑型單位(生產批量<10萬:試驗批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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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試者人數 |
>12名,且經檢定力計算評估人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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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試者 |
1. >2周禁服任何藥物→(A) 2. >10小時禁食→(B) ,給藥後繼續禁食4小時→(C) (速放製劑:單劑量禁食試驗or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控釋製劑: 單劑量禁食試驗+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D)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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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照藥品 |
1. for新藥成分:原開發廠的產品or中央核淮上市的第一家產品 2. 不是for新藥成分:原開發廠產品、已知生體可用率的國內市售品、和原開發廠的產品具生體相等性或證明臨床有效性的產品 3. 中央認可的對照藥品 *對照藥品是原開發廠產品者,如果跟我國核淮商品是同廠牌不同製造廠:須提供足以佐證對照藥品品質的相關資料並說明選用的理由 |
| 生體可用率(Bioavailability) |
藥品有效成分由製劑中吸收進入全身血液循環或作用部位之速率(rate)與程度(extent)之指標。
**如係不具全身性吸收之藥品,則指以有效成分到達作用部位之速率與程度作評估之指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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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藥劑相等品(Pharmaceutical Equivalents) | 具有相同有效成分及相等含量之相同劑型之藥品 |
| 藥劑替代品(Pharmaceutical Alternatives) | 具有相同有效成分或其前驅藥物(precursor),惟劑型、含量、鹽基或酯類未必相同之藥品。 |
| 生體相等性(Bioequivalence) | 二個藥劑相等品或藥劑替代品,於適當研究設計下,以相同條件、相同莫耳劑量(molardose)給與人體時,具有相同之生體可用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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賦形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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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對照藥品相同
且含量差異<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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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液型態投予之注射劑
皮膚外用溶液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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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影響主成分吸收
或
影響吸收但跟對照藥品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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溶液型態投予之口服液劑 | |
| 供吸入之氣體或蒸氣 | ||
| 眼用、耳用製劑之學名藥 | ||
| 同一口服固體製劑之高、低劑量藥品得以溶離曲線比對試驗替代生體相等性試驗者 | ||
- 執行溶離曲線比對試驗。受試藥品與對照藥品之含量差異,不宜超過5%。
- 藥品試驗批量,應大於生產批量之十分之一,且不得低於十萬個劑型單位(dosageunits)。但生產批量小於十萬個劑型單位時,則得以該生產批量為試驗批量。
- 執行試驗,應聘有藥動學專業人員(不需要是藥師!! 但是需要藥學碩士與發表藥動著作)、適當之分析人員及醫師(或與教學醫院合作)
- 受試者之人數,至少應有十二名
- 健康受試者於參加試驗前,應禁服任何藥品二週以上。
服藥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如係執行食物影響試驗(Food Effect Study)者,在指給與食物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
服藥後,應再繼續禁食四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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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藥前
藥品血中濃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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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Cmax 之 5%
藥品洗除期間(washout period)至少應為該藥品排除半衰期之五倍
(因為至少等五個半衰期後,藥量才會<5% ( 變成Cmax的3.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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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抽血時間 | 達到 Cmax 後三倍以上之藥品排除半衰期 |
| 多劑量試驗 | 至少達到Css |
(1)受試藥品與對照藥品之含量差異,不宜超過5%
對照藥品:原開發廠之產品(專利藥)/已知生體可用率之國內市售品(我國核准產品同廠牌不同製造廠者)
(2)藥品試驗批量,應大於生產批量之1/10,且不得低於十萬個劑型單位
(3)執行試驗,應聘有藥動學專業人員(藥學相關碩士學位以上,並有藥動學之研究發表者)
(4)以自願健康成年人(不限性別)為對象
健康受試者於參加試驗前,應禁服任何藥品二週以上
服藥前,應禁食10小時以上
口服製劑給予300ml水量
服藥後,再繼續禁食4小時
速放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試驗(但用藥指示必須與食物併服時,應改以執行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
控釋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
(5)受試者之人數,至少應有12名
(6)應以評估血中原型藥品濃度為優先
難以取得完整血中濃度曲線時,得改以血中活性代謝物
有安全或療效上之考量時,除血中原型藥品濃度外,應增加以血中活性代謝物濃度為評估
以尿中濃度為評估標的:氯化鉀口服錠劑
順序:血中原形藥品濃度→血中活性代謝物→尿中濃度
(7)採用消旋藥品之測定
(8)雙向或多向交叉設計:有12人參與測試,6個先用原廠藥、6個先用測試藥,一周後兩組人馬用藥交換
平行設計:兩組人馬,分別服用原廠藥和測試藥
(9)抽血時間至少應持續至到達最高血中濃度(C max)後3倍(排除半衰期)
取尿應有適當之採樣時間。確定藥完全排除再給第二次
交叉試驗中,服藥前之藥品血中濃度不得超過最高血中濃度之5%
二次處理期間(treatment period)應有適當之藥品洗除期間(washout period),至少應為該藥品排除半衰期之5倍
(5個半衰期藥物約排出95%,7個半衰期藥物約排出99%)
(10)多劑量試驗其採樣時間,應達到足以測定其穩定狀態(steady state)之血中濃度
(11)準確度:各濃度平均值應在理論值15%之內
最低定量濃度應在理論值20%之內
(12)精密度:每個濃度之變異係數不得超過15%
最低定量濃度之變異係數不得超過20%
(13)AUC使用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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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放型之單劑量試驗 (變異性低) |
使用截平曲線下總面積(Truncated AU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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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釋劑型之單劑量試驗 (併執行高脂高卡路里之食物影響試驗) |
使用最高血中濃度(Cmax)、曲線下總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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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放劑型之多劑量試驗 |
使用穩定狀態之最高血中濃度 穩定狀態之一個服藥間隔曲線下總面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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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釋劑型之多劑量試驗 |
使用穩定狀態之最高血中濃度 穩定狀態之一個服藥間隔曲線下總面積(AUC0-τ,ss) |
時間零至最終採血點時間之曲線下總面積(AUC0-τ)除以時間零至無限大之曲線下總面積(AUC0-∞)之比值不得小於0.8
(確保有足夠採血時間)
(14)藥品需要留樣本(血漿)至報告核准後至少5年
- 應依受試藥品及對照藥品採用隨機之雙向或多向交叉設計(randomized two or more way crossover designs)或拉丁方格設計(Latin Square Designs),以減低因受試者間所造成之差異。如無法執行交叉設計之試驗時,得採用平行設計(Parallel Designs)。但平行設計之試驗,其各組受試人數應適當設定。
- 健康受試者於參加試驗前,應禁服任何藥品二週以上。
- 服藥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如係執行食物影響試驗(Food Effect Study)者,在指給與食物前,應禁食十小時以上。
- 服藥後,應再繼續禁食四小時。
- 第一項試驗之藥品屬速放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試驗;其仿單用藥指示必須與食物併服者,應改以執行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第一項試驗之藥品屬控釋製劑者,應執行單劑量禁食及單劑量食物影響試驗。但有特殊情形者,不在此限。
- 抽血時間至少應持續至到達最高血中濃度(Cmax)後三倍以上之藥品排除半衰期;取尿應有適當之採樣時間。
- 採樣次數,應以足可說明藥品於體內之吸收、分布及排除為原則。
- 交叉試驗中,服藥前之藥品血中濃度不得超過最高血中濃度(Cmax)之百分之五。且二次處理期間(treatment period)應有適當之藥品洗除期間(washout period),原則上至少應為該藥品排除半衰期之五倍。
- 多劑量試驗之採樣與時間,得不受前項規定之限制。但其採樣時間,應達到足以測定其穩定狀態(steady state)之血中濃度。
- 抽血時間要持續到達最高血中濃度(Cmax)後三倍以上之藥品排除半衰期
- 交叉試驗(先A藥再B藥),第一個藥的血中濃度不能超過最高血中濃度(Cmax)之百分之五,wash out period要是半衰期的五倍。
- 執行溶離曲線比對試驗所比對之受試藥品與對照藥品數量,應各有至少十二個劑型單位(dosageunits),且試驗應有足夠之採樣點,並有溶離相似性(f2值)或其他適當之統計結果。
- 前項採樣第一時間點受試藥品與對照藥品之變異係數不得超過百分之二十,其他時間點之變異係數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 第一項受試藥品與對照藥品溶出百分之八十五以後,僅得取一點計算溶離相似性(f2值);十五分鐘內溶出百分之八十五以上藥物者,免計算溶離相似性(f2值)。
- 溶離相似性(f 2 值)之計算方式及結果認定,規定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