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信託導管理論係以下列何者為課稅主體?
(A)信託財產
(B)信託財產之所有權人
(C)信託原始委託人
(D)信託利益或財產之實質權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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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0), B(212), C(41), D(1249), E(0) #3335682
統計: A(160), B(212), C(41), D(1249), E(0) #3335682
詳解 (共 4 筆)
#7575618
1.信託導管理論認為,信託本身在稅法上並非一個獨立的課稅實體,而只是一個傳導所得與利益的「導管」。
2.因此,信託財產所產生的收益,不以信託財產本身或受託人為課稅主體,而是直接對享有該信託利益或財產的實質權利人(受益人)課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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