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據股東之聲請為下列何種行為:
(A)命令解散
(B)裁定解散
(C)合意解散
(D)法院並無解散公司之職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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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23), B(3898), C(459), D(372), E(0) #187506
統計: A(523), B(3898), C(459), D(372), E(0) #187506
詳解 (共 4 筆)
#147467
(A)命令解散---公司法第10條 主管機關
(B)裁定解散---公司法第11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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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714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依據股東之聲請為下列何種行為:
(A)命令解散 ~錯誤。→ 「命令解散」> 由「主管機關」。
(B)裁定解散 ~正確。→ 「裁定解散」> 由「法院」。
(C)合意解散 ~錯誤。
(D)法院並無解散公司之職權 ~錯誤。
~解析 :
⊙公司法第10條 ( 命令解散 )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 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7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11條 ( 裁定解散 )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 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重點摘要 :
《公司法》→「命令解散」V.S.「裁定解散」之不同處 :
一、「命令解散」:
(一) 由「主管機關」處置。
(二) 由「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
二、「裁定解散」 ( 「法院」的「意思表示」有二種,即是 :「判決」與「裁定」 ) :
(一)由「法院」處置。
(二)由「股東」聲請。
(A)命令解散 ~錯誤。→ 「命令解散」> 由「主管機關」。
(B)裁定解散 ~正確。→ 「裁定解散」> 由「法院」。
(C)合意解散 ~錯誤。
(D)法院並無解散公司之職權 ~錯誤。
~解析 :
⊙公司法第10條 ( 命令解散 )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 6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 6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 6個月內尚未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7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公司法第11條 ( 裁定解散 )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 6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10%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重點摘要 :
《公司法》→「命令解散」V.S.「裁定解散」之不同處 :
一、「命令解散」:
(一) 由「主管機關」處置。
(二) 由「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依「利害關係人」之申請。
二、「裁定解散」 ( 「法院」的「意思表示」有二種,即是 :「判決」與「裁定」 ) :
(一)由「法院」處置。
(二)由「股東」聲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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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7692
法院的意思表示有二:判決、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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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3506
| 第 10 條 | 公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主管機關得依職權或利害關係人之申請,命令解 散之: 一、公司設立登記後六個月尚未開始營業。但已辦妥延展登記者,不在此 限。 二、開始營業後自行停止營業六個月以上。但已辦妥停業登記者,不在此 限。 三、公司名稱經法院判決確定不得使用,公司於判決確定後六個月內尚未 辦妥名稱變更登記,並經主管機關令其限期辦理仍未辦妥。 四、未於第七條第一項所定期限內,檢送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文件者。但 於主管機關命令解散前已檢送者,不在此限。 | |
| 第 11 條 | 公司之經營,有顯著困難或重大損害時,法院得據股東之聲請,於徵詢主 管機關及目的事業中央主管機關意見,並通知公司提出答辯後,裁定解散 。 前項聲請,在股份有限公司,應有繼續六個月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 分之十以上股份之股東提出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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