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下列何者並非行政處分無效之原因?
(A)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B)行政處分內容違背善良風俗者
(C)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D)合 議制機關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而參與議決程序而作成處分者﹝95 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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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40), C(74), D(560), E(0) #142543

詳解 (共 4 筆)

#111862

行政程序法  第111條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一、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二、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三、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四、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五、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六、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七、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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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54577

行程§111 行政處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無效

1.    不能由書面處分中得知處分機關者。

2.    應以證書方式作成而未給予證書者。

3.    內容對任何人均屬不能實現者。

4.    所要求或許可之行為構成犯罪者。

5.    內容違背公共秩序、善良風俗者。

6.    未經授權而違背法規有關專屬管轄之規定或缺乏事務權限者。

7.    其他具有重大明顯之瑕疵者。


口訣:

未經授權證書重大明顯之瑕疵,所以不能得知不能實現 犯罪 風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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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65
應迴避之人未迴避而參與議決程序而作成處分者

是聲請再審的原因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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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967
得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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