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6. 依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規定,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幾年?
(A)1 年
(B)2 年
(C)3 年
(D)6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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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 B(73), C(245), D(563), E(0) #1023556
統計: A(29), B(73), C(245), D(563), E(0) #1023556
詳解 (共 5 筆)
#2988939
已修法為六年
師資培育公費助學金及分發服務辦法
修正日期:民國 113 年 02 月 07 日
第 16 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於六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因育嬰或應徵服兵役而留職停薪得視為連續服務;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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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5753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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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3780
第16條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四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服務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服務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原分發服務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以在校受領公費之年數為準,不得少於四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期間至多為二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服務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其服務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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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10685
公費生取得教師證書後,應於分發學校連續服務,其最低服務年限不得少
於六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
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於六年。
前項連續服務期間,公費生如有重大疾病或事故者,得辦理展延服務,其
期間至多為三年,並以一次為限。
前項所定重大疾病或事故之認定,由分發學校報該管主管機關核轉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其分發學校主管機關為中央主管機關者,由學校逕報中央主
管機關核定。
建議新增答案(E)6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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