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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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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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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題詳解
試卷: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試卷資訊
試卷名稱:
113年 - 113 國營臺灣鐵路股份有限公司_從業人員甄試_第10階-助理事務員-財務管理:民法總則大意#118975
年份:
113年
科目:
鐵路◆民法總則大意
46. 甲男與乙女先有後婚,但乙女懷孕七個月時,甲卻因意外事故喪生,甲的父母認為甲的房子都是兩老出錢買的,應該要給兩老。但乙女擔心自己的胎兒將來的養育費用問題, 請問下列何者敘述正確?
(A)胎兒有行為能力,有繼承權
(B)乙女是完全行為能力人,得繼承所有財產
(C)甲男的父母強制乙女及胎兒拋棄繼承
(D)以胎兒將來非為死胎的前提下,胎兒被視為已出生,有繼承權利
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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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共 1 筆)
MoAI - 您的AI助手
B1 · 2025/1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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