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種犯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得上訴第三審法院?
(A) 刑法第320 條竊盜罪
(B) 刑法第336 條第1 項公務侵占罪
(C) 刑法第339 條詐欺罪
(D) 刑法第349 條第1項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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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9), B(2467), C(273), D(142), E(0) #167062

詳解 (共 10 筆)

#120580

第 376

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                 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                 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                 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侵占罪

四、                 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                 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                 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                 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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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56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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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一隻不到三歲(三年以下)的髒(贓物)(恐嚇)(竊盜)(背信)著親(侵占)友詐賭(詐欺/賭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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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42019
要注意喔,若選項有賭博罪也是屬於不能上訴第三審的,因為賭博最重三年以下。
下面為最新法條及相關的法條: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刑法第349條:收受、搬運、寄藏、故買贓物或媒介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 或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因贓物變得之財物,以贓物論。
 
刑法第335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自己持有他人之物者,處五年以 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刑法第336條第1項: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 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36條第2項:(不得上訴至第三審)對於業務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 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268條: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 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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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2799
第336條(公務公益侵佔罪、業務侵佔罪) 對於公務上或因公益所持有之物,犯前條第一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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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860
修法是把原本舊的349第1 2項,併成新法第1項(新法納入所有贓物相關行為均不得上訴第三審),而新法349第2項無關罪刑,僅是把舊法第3項更動項次往前移而已.可參見刑訴376修正理由.
舊題新解,本題應修正D選項為"刑法第349條第1項贓物罪".
答案仍僅B正確,336I可以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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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45037
(條文修正)

刑事訴訟法

第 376 條 
下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但第一審法院所為無罪、免訴、不受理或管轄錯誤之判決,經第二審法院撤銷並諭知有罪之判決者,被告或得為被告利益上訴之人得提起上訴: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依前項但書規定上訴,經第三審法院撤銷並發回原審法院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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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00647

公務侵占不等於一般的侵占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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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13366
我覺得題目有瑕疵依刑事訴訟法第376條規...
(共 72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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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5397
刑事訴訟法第376條修法:(略)....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之贓物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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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9044
原本題目:47 下列何種犯罪之案件,經第...
(共 227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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