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9 關於自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對於直系卑親屬,不得提起自訴
(B)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但得提出告訴
(C) 告訴乃論之罪,雖逾告訴期間而不得告訴,但得再行自訴
(D) 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6), B(163), C(155), D(3012), E(1) #167064

詳解 (共 3 筆)

#120582

第 319

犯罪之被害人得提起自訴。但無行為能力或限制行為能力或死亡者,得由其法定代理人、直系血親或配偶為之。

項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犯罪事實之一部提起自訴者,他部雖不得自訴亦以得提起自訴論。但不得提起自訴部分係較重之罪,或其第一審屬於高等法院管轄,或第三百二十一條之情形者,不在此限。

第 321

對於直系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第 322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已不得為告訴或請求者不得再行自訴。

第 325

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自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自訴。

撤回自訴,應以書狀為之。但於審判期日或受訊問時,得以言詞為之。

書記官應速將撤回自訴之事由,通知被告。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或告訴或請求

86
0
#618822
第321條    對於直系尊親屬或配偶,不得提起自訴。--> 但可經由 檢察官 提起 公訴
23
0
#1295315
 
(A) 對於直系卑親屬,不得提起自訴 -> 直系尊親屬
(B) 撤回自訴之人,不得再行自訴,但得提出告訴 ->不得自訴不得告訴
(C) 告訴乃論之罪,雖逾告訴期間而不得告訴但得再行自訴 ->已不得告訴不得自訴
(D) 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
14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