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之要件?
(A)歇業或轉讓時
(B)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勝任愉快時
(D)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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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3), B(25), C(1419), D(37), E(0) #140899
統計: A(23), B(25), C(1419), D(37), E(0) #140899
詳解 (共 1 筆)
#2565043
第11條(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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