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8.依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之規定,有關雇主須預告始得終止勞動契約情形,下列何者錯誤?
(A)歇業或轉讓時
(B)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C)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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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7), B(1677), C(1298), D(6359), E(0) #883757

詳解 (共 6 筆)

#1127345

名  稱

勞動基準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04 07 01

生效狀態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連結舊法規內容    1.本法 104.02.04  修正之第 28 條第 1  項自公布後八個月施行。 2.本法 104.06.03  修正之第 4307986  條條文,自中華民國一百   零五年一月一日施行。

法規類別

行政勞動部勞動條件及就業平等目

第 11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一、歇業或轉讓時。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第 12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http://law.moj.gov.tw/Law/LawSearchResult.aspx?p=A&t=A1A2E1F1&k1=%E7%B5%82%E6%AD%A2%E5%8B%9E%E5%8B%95%E5%A5%91%E7%B4%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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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最嚴重,故可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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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4793

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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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13263

 勞動基準法第 11 條 

非有左列情事之一者,雇主不得預告勞工終止勞動契約(有下列情形須預告)

一、歇業或轉讓時。

二、虧損或業務緊縮時。

三、不可抗力暫停工作在一個月以上時。

四、業務性質變更,有減少勞工之必要,又無適當工作可供安置時。

五、勞工對於所擔任之工作確不能勝任時。

 

 勞動基準法第 12 條 

勞工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雇主得不經預告終止契約:

一、於訂立勞動契約時為虛偽意思表示,使雇主誤信而有受損害之虞者。

二、對於雇主、雇主家屬、雇主代理人或其他共同工作之勞工,實施暴行或有重大侮辱之行為者。

三、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確定,而未諭知緩刑或未准易科罰金者。

四、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大者。

五、故意損耗機器、工具、原料、產品,或其他雇主所有物品,或故意洩漏雇主技術上、營業上之秘密,致雇主受有損害者。

六、無正當理由繼續曠工三日,或一個月內曠工達六日者。

雇主依前項第一款、第二款及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終止契約者,應自知悉其情形之日起,三十日內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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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4091
下列何者不是勞動基準法第11條規定,雇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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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10053
(D)勞工違反勞動契約或工作規則,情節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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