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何者非由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作為一審法院審理之事件?
(A)交通裁決事件
(B)對於稅額或罰鍰處分金額新臺幣 40 萬元以下者提起撤銷訴訟
(C)依入出國及移民法等法律提起收容異議事件
(D)對於違章拆除通知處分提起撤銷訴訟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504), B(391), C(1512), D(6258), E(0) #1328430
統計: A(504), B(391), C(1512), D(6258), E(0) #1328430
詳解 (共 10 筆)
#2207240
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下列各款行政訴訟事件,除本法別有規定外,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一、關於稅捐課徵事件涉訟,所核課之稅額在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者。 ---(B)
二、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新臺幣四十萬元以下罰鍰處分而涉訟者。---(A)
三、其他關於公法上財產關係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四十 萬元以下者。
四、因不服行政機關所為告誡、警告、記點、記次、講習、輔導教育或其 他相類之輕微處分而涉訟者。
五、關於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入出國及移民署)之行政收容事件涉訟,或合併請求損害賠償或其他財產上給付者。---(C)
六、依法律之規定應適用簡易訴訟程序者。
156
3
#1393642
行政訴訟法第237-2條: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交通裁決事件,得由原告住所地、居所地、所在地或違規行為地之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管轄。
40
0
#2170096
高等行政法院第一審為通常訴訟事件
37
0
#3660277
補充樓上
行政訴訟法§237-10
本法所稱收容聲請事件如下:
一、依入出國及移民法、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及香港澳門關係條例
提起收容異議、聲請續予收容及延長收容事件。
二、依本法聲請停止收容事件。
行政訴訟法§237-11
收容聲請事件,以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為第一審管轄法院。
10
0
#1544143
這跟公不公法沒關係阿
4個選項都是公法
而題目說的地方法院行政訴訟庭一樣是處理公法事件阿
所以3F說的是對的
9
0
#3416210
(c)是237-10條非229
3
0
#1403895
請問D錯在哪?是適用通常訴訟程序,由高等行政法院為一審法院??
3
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