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關於公權力行政之敘述,何者正確?
(A)所謂單純高權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關之單方強制措施
(B)公權力行政行為並不包括給付行政行為
(C)行政契約之性質係屬公權力行政
(D)公務員所為之事實行為,一律皆為公權力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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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34), B(295), C(7855), D(440), E(0) #1024584
統計: A(3134), B(295), C(7855), D(440), E(0) #1024584
詳解 (共 10 筆)
#1298383
高權行政(干涉行政):行政主體為達成公共目的,立於統治主體地位,單方對人民發布具有拘束力之命令或以強制手段限制人民權利、課予義務之行政
單純高權行政(給付行政):行政主體不以命令或強制手段,提供對人民利益的行政。Ex對於人民提供各種服務、救濟、增設公共設施等行政行為。
加個"單純"兩個字,就是從暴力變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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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4747
(A)所謂單純高權行政行為,係指行政機關之單方強制措施 (X)<=高權行政才是
(B)公權力行政行為並不包括給付行政行為 (X)<=有包括 EX:單純高權行政
(C)行政契約之性質係屬公權力行政 (O)<=屬於公法
(D)公務員所為之事實行為,一律皆為公權力行政(X)<=不一定 EX:觀念通知
(B)公權力行政行為並不包括給付行政行為 (X)<=有包括 EX:單純高權行政
(C)行政契約之性質係屬公權力行政 (O)<=屬於公法
(D)公務員所為之事實行為,一律皆為公權力行政(X)<=不一定 EX:觀念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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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825
單純高權行政為國家居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依據公法做成行政行為,但不運用強制、命令之手段,而採給付、服務、救濟、照顧、救助、保護等不具有拘束力、強制力之手段達成公共目的,如資訊提供、指導、締結行政契約、設置公營造物、建設公共設施等屬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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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25827
公權力行政又稱高權行政,為國家或自治團體基於統治權主體地位,以公法之規定所為的各項行政行為,國家就公權力行政事項通常以抽象性之命令或個別處分,要求人民負擔一定義務,因而通常具有上下秩序關係,不過公權力行政並不局限於干涉行政,給付行政亦有採公權力行政之方式執行,如以公權力行政方式排除違法之干預狀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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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94195
單純高權行為=行政指導之類的 還有給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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