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下列關於行政罰法所定裁處程序之敘述,何者錯誤?
(A)執行職務人員應出示有關執行職務之證明文件
(B)發現得沒入或可為證據之物,得扣留之
(C)扣留應作成紀錄,記載實施之時間、處所等法定應記載事項
(D)發現正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不論對人或對物任何情況下均不得使用強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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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1), B(27), C(7), D(468), E(0) #711133
統計: A(11), B(27), C(7), D(468), E(0) #711133
詳解 (共 3 筆)
#1534737
行政罰法 第34條
行政機關對現行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人,得為下列之處置:
一、即時制止其行為。
二、製作書面紀錄。
三、為保全證據之措施。遇有抗拒保全證據之行為且情況急迫者,得使用強制力排除其抗拒。
四、確認其身分。其拒絕或規避身分之查證,經勸導無效,致確實無法辨認其身分且情況急迫者,得令其隨同到指定處所查證身分;其不隨同到指定處所接受身分查證者,得會同警察人員強制為之。
前項強制,不得逾越保全證據或確認身分目的之必要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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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罰法 第34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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