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規定,公務員受職務利害關係者餽贈無法退還時,應於受贈日起幾日內交政風單位處理?
(A)七日
(B)五日
(C)三日
(D)當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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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42), C(516), D(27), E(0) #410086

詳解 (共 1 筆)

#4725470
法規名稱:公務員廉政倫理規範
修正日期:民國 99 年 07 月 30 日
五、公務員遇有受贈財物情事,應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與其職務有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除前點但書規定之情形外,應 予拒絕或退還,並簽報其長官及知會政風機構;無法退還時,應於 受贈之日起三日內,交政風機構處理。 (二)除親屬或經常交往朋友外,與其無職務上利害關係者所為之餽贈, 市價超過正常社交禮俗標準時,應於受贈之日起三日內,簽報其長 官,必要時並知會政風機構。 各機關(構)之政風機構應視受贈財物之性質及價值,提出付費收受 、歸公、轉贈慈善機構或其他適當建議,簽報機關首長核定後執行。
十一、公務員遇有請託關說時,應於三日內簽報其長官並知會政風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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