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僅拘束行政行為,不拘束立法行為
(B)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C)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D)對於行政的私經濟行為,並無拘束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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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1), B(30), C(1089), D(28), E(0) #3563268
統計: A(31), B(30), C(1089), D(28), E(0) #3563268
詳解 (共 3 筆)
#6683979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及行政程序法之規定,關於平等原則,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僅拘束行政行為,不拘束立法行為❌
- 平等原則不僅拘束行政行為(行政程序法第6條),也拘束立法行為。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例如釋字第485號、第635號)多次闡明,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時,也必須遵守平等原則,不得恣意為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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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絕對、機械之形式上平等❌
平等原則並非要求絕對的、機械式的形式平等,而是要求實質平等。換言之,對於相同事物為相同處理,對於不同事物為不同處理,但這種差別待遇必須有合理、合法的目的與基礎。如果只追求形式上的齊頭式平等,反而可能造成實質上的不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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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 平等原則的核心意義在於追求「實質平等」,即「相同者為相同之處理,不同者為不同之處理」。
- 對於具體事件的適用,應考慮其實質差異,而非僅限於形式上的同一。
- 司法院大法官解釋多次強調此一概念,例如釋字第626號解釋就提及:「憲法上之平等原則,係在保障人民在法律上地位之實質平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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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對於行政的私經濟行為,並無拘束力❌
- 行政機關即使從事私經濟行為(例如政府採購、公營事業經營等),也應受到公法原則(包括平等原則)的拘束。
- 雖然私經濟行為的法律適用上可能更接近私法,但其本質仍是行政權的行使,仍需符合公益及法治原則的要求,不得任意歧視或為不合理的差別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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