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 關於租稅規避,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納稅者基於獲得租稅利益,違背稅法之立法目的,濫用法律形式,以非常規交易規避租稅構成 要件之該當,以達成與交易常規相當之經濟效果,為租稅規避
(B)於租稅規避案件,稅捐稽徵機關應根據與實質上經濟利益相當之法律形式,成立租稅上請求權, 並加徵滯納金及利息;滯納金,按應補繳稅款 10%計算
(C)租稅規避案件,主管機關不得另課予逃漏稅捐之處罰;但納稅者於申報或調查時,對重要事項 隱匿或為虛偽不實陳述或提供不正確資料,致使稅捐稽徵機關短漏核定稅捐者,不在此限
(D)租稅規避案件應徵之利息,自應補繳稅款原應繳納期限屆滿之次日起,至填發補繳稅款繳納通 知書之日止,按補繳稅款,依各年度 1 月 1 日郵政儲金一年期定期儲金固定利率,按日加計利 息,一併徵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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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58), C(18), D(11), E(0) #3563275
統計: A(5), B(58), C(18), D(11), E(0) #356327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