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有關「特別權力關係」事件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公務人員就請求福利互助金之爭議,得對國家機關提起訴訟
(B)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行為受制裁,遭免職者得進行行政訴訟,遭記小過者僅得進行內部申訴
(C)學生遭受退學處分,其救濟應先進行校內申訴
(D)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之事由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A)公務人員就請求福利互助金之爭議,得對國家機關提起訴訟
(B)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行為受制裁,遭免職者得進行行政訴訟,遭記小過者僅得進行內部申訴
(C)學生遭受退學處分,其救濟應先進行校內申訴
(D)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之事由得以行政命令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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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3), B(1103), C(399), D(6920), E(32) #602885
統計: A(553), B(1103), C(399), D(6920), E(32) #602885
詳解 (共 9 筆)
#915371
釋字第 491 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公務人員考績法第十二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各機關辦理公務人員之專案考績,一次記二大過者免職。同條第二項復規定一次記二大過之標準由銓敘部定之,與上開解釋意旨不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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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78096
(D)應改為=>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之事由應以法律定之。
釋字第 491 號
中央或地方機關依公務人員考績法或相關法規之規定對公務人員所為免職(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之懲處處分,為限制人民服公職之權利,實質上屬於懲戒處分,其構成要件應由法律定之,方符憲法第二十三條之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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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4012
(B)公務員因違法失職行為受制裁,遭免職者得進行行政訴訟,遭記小過者僅得進行內部申訴
(B)現在也錯了吧,109保訓會函釋.....記小過也可以復審、行政訴訟了
「據上,諸如依公務人員考績法規所為之獎懲、考績評定各等次、曠職核定等(詳如人事行政行為一覽表),均有法律或法律授權訂定之規範,且經機關就構成要件予以判斷後,作成人事行政行為,已觸及公務人員服公職權等法律地位,對外直接發生法律效果,核屬行政處分,應循復審程序提起救濟。本會歷來所認應依申訴、再申訴程序提起救濟之相關函釋,與上開一覽表不合部分,自即日起不再援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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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11097
C要先用盡學校的申訴管道 才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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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86863
不服服務機關之工作條件、管理措施之救濟:
→申訴(向其服務機關)→再申訴(向保訓會)
懲處種類(依機關主管之職權行使):免職,記大過,記過,申誡,其中又以免職、記大過二次,會直接影響到公務的權利與身份,故救濟以「復審→行政訴訟」。
另補充一考點,如下:
過去公務員若不服年終考績被打丙等,只能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但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8月25日決議,未來公務員將「吃丙」可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立法意旨,向保訓會提出複審,若仍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
另補充一考點,如下:
過去公務員若不服年終考績被打丙等,只能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出申訴、再申訴。但依據最高行政法院法官聯席會議8月25日決議,未來公務員將「吃丙」可基於《憲法》第16條「有權利即有救濟」的立法意旨,向保訓會提出複審,若仍不服可再提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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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7732
一次兩大過 = 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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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79505
專案考績:一次兩大過=免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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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09706
請問C不是行政訴訟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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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53345
C描述其實沒錯呀?
應先進行內部申訴,接下來還是要訴願再行政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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