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依稅捐稽徵法規定,限制出境之期間不得逾:
(A)1年
(B)3年
(C)5年
(D)7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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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7), B(90), C(560), D(13), E(0) #138019
統計: A(17), B(90), C(560), D(13), E(0) #138019
詳解 (共 1 筆)
#1527803
一、依稅捐稽徵法第 24 條規定,稅捐稽徵機關可採行之稅捐保全措施如下:
(三)限制出境
1.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確定之應納 稅捐逾法定繳納期限尚未繳納完畢,所欠繳稅款及已確定之罰鍰單計或合 計,個人在新臺幣 10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200 萬元以上者;其在 行政救濟程序終結前,個人在新臺幣 150 萬元以上,營利事業在新臺幣 300 萬元以上,得由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其出境;其為營利事 業者,得限制其負責人出境。但已提供相當擔保者,應解除其限制。
2.財政部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時,應同時以書面敘明理由並附 記救濟程序通知當事人,依法送達。
3.稅捐稽徵機關未執行第一項或第二項前段規定者,財政部不得依第三項規定 函請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
4.限制出境之期間,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出境之日起,不得逾五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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