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等/五等/佐級◆公務員法題庫下載題庫

上一題
47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有無不實情事,依法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 個人查詢。有關受查詢者之協力義務,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
(B)受查詢者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C)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者,處新臺幣 2 萬元以上 10 萬元以下罰鍰
(D)受查詢者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 4 萬元以上 20 萬元以下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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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度: 適中
1F
珍珠奶茶 大一下 (2021/01/11)

考罰鍰額度也太刁難了吧,不過就算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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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F
嗶嗶嗶 國三下 (2021/09/21)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
第 11 條
各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應就有無申報不實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進行個案及一定比例之查核。查核之範圍、方法及比例另於審核及查閱辦法定之。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申報財產有無不實、辦理財產信託有無未依規定或財產異常增減情事,得向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查詢,受查詢者有據實說明之義務。監察院及法務部並得透過電腦網路,請求有關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提供必要之資訊,受請求者有配合提供資訊之義務。
受查詢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說明或為不實說明者,處新臺幣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鍰經通知限期提出說明,屆期未提出或提出仍為不實者,按次連續處新臺幣四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鍰。受請求之機關(構)、團體或個人無正當理由拒絕配合提供或提供不實資訊者,亦同。

47 受理財產申報機關(構)為查核公職人員申報財產有無不實情事,依法得向有關之機..-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