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張君自小赴美就學、工作,10 年前被延攬回國,為投入公部門服務,去年回復國..-阿摩線上測驗
最佳解! | ||
eleven 大二下 (2017/03/19)
國籍法 第 20 條 中華民國國民取得外國國籍者,不得擔任中華民國公職;其已擔任者,除立法委員由立法院;直轄市、縣 (市) 、鄉 (鎮、市) 民選公職人員,分別由行政院、內政部、縣政府;村 (里) 長由鄉 (鎮、市、區) 公所解除其公職外,由各該機關免除其公職。但下列各款經該管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一、公立大學校長、公立各級學校教師兼任行政主管人員與研究機關 (構 ) 首長、副首長、研究人員 (含兼任學術研究主管人員) 及經各級主 管教育行政或文化機關核准設立之社會教育或文化機構首長、副首長 、聘任之專業人員 (含兼任主管人員) 。二.....觀看完整全文,請先登入 |
4F 위너77! go go ~ 大二上 (2018/08/24)
國籍法18 回復中華民國國籍者,自回復國籍日起三年內,不得任第十條第一項各款公職。但其他法律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ps 就是順道補充回復國籍3年不能任第10條公職而已 不行嗎??==而且題目也有說去年才回復國籍,我覺得有關係....) 18條說11條的不能當那剩下的不就是能當的嗎??且20條是要經主管機關核准後才能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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