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我國籍甲男與越南籍乙女結婚,欲辦理結婚登記,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乙女應準備駐外館處驗證之越南主管機關 1 年內核發之婚姻狀況證明
(B)甲男與乙女須先經駐外館處面談通過後,方得到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
(C)在越南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應譯成中文,並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
(D)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時,另應查驗乙女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70), B(142), C(42), D(102), E(0) #3225168
統計: A(270), B(142), C(42), D(102), E(0) #3225168
詳解 (共 2 筆)
#6197433
戶政事務所辦理結婚登記作業規定
五、結婚登記之申請,戶政事務所應查驗下列證件:
........
(二)結婚證明文件:
1、在國內結婚者,應查驗其結婚書約。書約應載有結婚雙方當事人之姓名、出生日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護照號碼或居留證號碼)、戶籍住址(國外居住地址)等相關資料,及二人以上證人簽名或蓋章等相關資料。
2、在國外結婚已生效者,應查驗經駐外館處或行政院於香港、澳門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之結婚證明或已向當地政府辦妥結婚登記(或結婚註冊)之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加註「符合行為地法」字樣者,並得免附婚姻狀況證明文件。
3、結婚當事人一方為外國籍者,另(D)應查驗外籍配偶取用中文姓名聲明書,經駐外館處驗證之婚姻狀況證明文件及中文譯本。(A)婚姻狀況證明文件有效期限,為原核發機關核發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經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已取得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依法核發之永久居留證者,亦同。
4、(B)除第3目外,國人與外交部公告之特定國家人士結婚須先於外籍配偶之原屬國完成結婚登記後,備齊結婚證明文件向駐外館處申請面談,再持憑經駐外館處驗證之結婚證明文件,向國內戶政機關辦理結婚登記。但因非可歸責當事人事由,無法提出原屬國結婚證明文件,經外交機關查證屬實且由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查察雙方當事人確有共同生活居住事實或經戶政機關查明雙方當事人育有親生子女者,得免予提出結婚證明文件。
5、(C)在國外作成之結婚證明文件之中文譯本,應由駐外館處驗證或國內公證人認證之。
6、與大陸地區人民辦理結婚登記者,應查驗結婚證明文件
及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發給加蓋「通過面談,請憑辦理結婚登記」章戳之臺灣地區入出國許可證。在大陸地區或香港、澳門作成之文書,應經行政院設立或指定之機構或委託之民間團體驗證。大陸配偶婚姻狀況證明有效期限,為大陸公證處公證婚姻狀況證明,簽發公證書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7、經本部入出國及移民署核准在臺居留之無戶籍國民或無
國籍人,無法提出婚姻狀況證明文件者,應查驗其最近親屬二人證明其為單身之書面證明文件。文件係在國外作成者,應由駐外館處驗證。
1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