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住所在苗栗縣)欲以乙(住所在新竹市)為被告,起訴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侵權行為地為桃園市。甲得在下列何法院合法起訴?
(A)在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B)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C)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或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D)只得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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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1), B(1154), C(37), D(72), E(0) #3225172
統計: A(21), B(1154), C(37), D(72), E(0) #3225172
詳解 (共 6 筆)
#6100420
侵權行為地+以原就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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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223
民事訴訟法§1: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3.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2.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3.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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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5:因侵權行為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1.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3.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2.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3.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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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得在桃園地方法院(侵權行為發生地)或新竹地方法院(被告乙住所地)提起訴訟。答案選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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