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關於民事訴訟法規定之調解程序,下列何者錯誤?
(A)雖非起訴前應經調解事件,但當事人仍得聲請法院調解
(B)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當事人未聲請調解而逕行起訴者,法院不得逕行調解
(C)調解程序中,法院得通知利害關係人參加調解程序
(D)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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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989), C(52), D(78), E(0) #3225182
統計: A(60), B(989), C(52), D(78), E(0) #3225182
詳解 (共 4 筆)
#6412008
(B)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事件,當事人未聲請調解而逕行起訴者,法院不得逕行調解
刑訴§404
I. 不合於前條規定之事件,當事人亦得於起訴前,聲請調解
II. 有起訴前應先經法院調解之合意,而當事人逕行起訴者,經他造抗辯後,視其起訴為調解之聲請。但已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不得再為抗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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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244
民事訴訟法§404:聲請調解之事件
A:正確。
B:除有民事訴訟法§406之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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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12:參加調解
就調解事件有利害關係之第三人,經法官之許可,得參加調解程序;法官並得將事件通知之,命其參加。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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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20-1:移付調解
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3.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2.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3.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D: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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