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調解之效力,與調解之無效或得撤銷,下列何者正確?
(A)調解成立者,與訴訟上和解有同一之效力
(B)調解有無效之原因時,當事人與其關係人,應共同擔任原告,以調解委員為被告,向原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
(C)調解有得撤銷之原因時,當事人與其關係人,應於知悉之日起 6 個月內, 向原審法院提起撤銷調解之訴
(D)向法院提起宣告調解無效之訴之相對人,應合併提起反訴,以求紛爭一 次解決。如未提出者,將來不得就同一事件更行起訴
詳解 (共 2 筆)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 416 條(A)調解經當...
未解鎖
補充對職權調解方案之異議及調解成立之擬制...
私人筆記 (共 1 筆)
未解鎖
民事訴訟法 第 416 條 1.調解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