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 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起訴前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以下列何種程序為之?
(A)聲請假扣押
(B)聲請假處分
(C)聲請發支付命令
(D)聲請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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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86), B(904), C(27), D(88), E(0) #3225194
統計: A(186), B(904), C(27), D(88), E(0) #3225194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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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22:聲請假扣押之要件
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
2.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2.前項聲請,就附條件或期限之請求,亦得為之。
A:跟錢有關,假扣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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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32:假處分之要件
1.債權人就金錢請求以外之請求,欲保全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處分。
2.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2.假處分,非因請求標的之現狀變更,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者,不得為之。
B:金錢以外,假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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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508:聲請支付命令之要件
1.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
2.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2.支付命令之聲請與處理,得視電腦或其他科技設備發展狀況,使用其設備為之。其辦法,由司法院定之。
C: 債權人請求法院督促債務人向債權人清償並賠償程序費用。 (來源:司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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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390:應依聲請宣告假執行之判決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原告釋明在判決確定前不為執行,恐受難於抵償或難於計算之損害者,法院應依其聲請,宣告假執行。
2.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2.原告陳明在執行前可供擔保而聲請宣告假執行者,雖無前項釋明,法院應定相當之擔保額,宣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
D:在判決確定前防止敗訴方規避義務的措施,為假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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