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 關於第三人撤銷訴訟之管轄法院,下列何者正確?
(A)甲、乙就關於 A 屋買賣爭議事件,合意由 B 地(非甲、乙之住所地)之 地方法院管轄,經該法院判決確定後,丙欲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不適 用「以原就被」原則,故不得向甲或乙之住所地之法院起訴
(B)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 者,應向原第一審法院起訴,以保障當事人之審級利益
(C)僅對最高法院所為確定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訴訟者,應向最高法院起訴
(D)第三人撤銷訴訟之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 該法院即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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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54), B(155), C(92), D(366), E(0) #3225192
統計: A(554), B(155), C(92), D(366), E(0) #3225192
詳解 (共 7 筆)
#6084959
民訴 第 五 編之一 第三人撤銷訴訟程序
第 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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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229
民事訴訟法 第 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管轄法院)
1.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2.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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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552
D專屬管轄優先應訴管轄
第26條規定,民訴法 定有專屬管轄 就不能以25條的應訴管轄來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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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25 條
被告不抗辯法院無管轄權,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以其法院為有管轄權之法院。
第 26 條
前二條之規定,於本法定有專屬管轄之訴訟,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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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76526
C應向原第二審法院起訴
第 507-2 條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為判決之原法院管轄。
對於審級不同之法院就同一事件所為之判決合併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或僅對上級法院所為之判決提起第三人撤銷之訴者,專屬原第二審法院管轄。其未經第二審法院判決者,專屬原第一審法院管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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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79597
這題的c有爭議吧
第三人撤銷之訴,專屬於原判決法院管轄
那c選項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原則上專屬於最高法院管轄
應向最高法院起訴,這敘述應該也是正確的阿,錯在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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