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 下列何者為債務人對於已確定之支付命令之正確救濟方法?
(A)提起再審
(B)提起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並聲請停止強制執行
(C)聲明異議
(D)提起撤銷支付命令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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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 B(694), C(326), D(133), E(0) #3225193
統計: A(61), B(694), C(326), D(133), E(0) #3225193
詳解 (共 4 筆)
#7335288
民事訴訟法§521:支付命令之效力
1.債務人對於支付命令未於法定期間合法提出異議者,支付命令得為執行名義。
2.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3.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2.前項情形,為裁定之法院應付與裁定確定證明書。
3.債務人主張支付命令上所載債權不存在而提起確認之訴者,法院依債務人聲請,得許其提供相當並確實之擔保,停止強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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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支付命令不等於判決,不適用再審程序。
B:正確。
C:支付命令已確定,無法聲明異議。
D:無「撤銷支付命令之訴」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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