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下列適用簡易訴訟程序事件,原告經第一、二審法院均判決其全部敗訴時,
何者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A)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
(B)請求給付合會會款 165 萬元
(C)請求給付未及 1 年僱傭關係之薪資 200 萬元
(D)請求返還市價 160 萬元之使用借貸汽車 1 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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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25), B(50), C(103), D(177), E(0) #3225185
統計: A(825), B(50), C(103), D(177), E(0) #3225185
詳解 (共 7 筆)
#6106808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上訴第三審之要件:
1.上訴利益應逾新臺幣150萬元。(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前段參照)
2.應以第二審判決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第1項後段參照)
3.須經第二審法院添具意見書許可。(民事訴訟法第
436條之3參照)
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第 436-3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提起第三審上訴或抗告,須經原裁判法院之許可。
前項許可,以訴訟事件所涉及之法律見解具有原則上之重要性者為限。
補充第一審簡易程序
第 427 條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1、關於財產權之訴訟,其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下者,適用本章所定之簡易程序。
2、下列各款訴訟,不問其標的金額或價額一律適用簡易程序:
一、因建築物或其他工作物定期租賃或定期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二、僱用人與受僱人間,因僱傭契約涉訟,其僱傭期間在一年以下者。
三、旅客與旅館主人、飲食店主人或運送人間,因食宿、運送費或因寄存行李、財物涉訟者。
四、因請求保護占有涉訟者。
五、因定不動產之界線或設置界標涉訟者。
六、本於票據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七、本於合會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八、因請求利息、紅利、租金、退職金或其他定期給付涉訟者。
九、因動產租賃或使用借貸關係所生之爭執涉訟者。
十、因第一款至第三款、第六款至第九款所定請求之保證關係涉訟者。
十一、本於道路交通事故有所請求而涉訟者。
十二、適用刑事簡易訴訟程序案件之附帶民事訴訟,經裁定移送民事庭者。
3、不合於前二項規定之訴訟,得以當事人之合意,適用簡易程序,其合意應以文書證之。
4、不合於第一項及第二項之訴訟,法院適用簡易程序,當事人不抗辯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已有前項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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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40396
(A) 請求給付票款新臺幣(下同)150 萬元,未逾150萬元,不得提起第三審上訴。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及第466條規定,對於簡易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150萬元者,當事人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第三審上訴。
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2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466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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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66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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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26390
★民事訴訟法 第 436-2 條
對於簡易訴訟程序之第二審裁判,其上訴利益逾第四百六十六條所定之額數者,當事人僅得以其適用法規顯有錯誤為理由,逕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或抗告。
前項上訴及抗告,除別有規定外,仍適用第三編第二章第三審程序、第四編抗告程序之規定。
★民事訴訟法 第 466 條
對於財產權訴訟之第二審判決,如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不得上訴。
對於第四百二十七條訴訟,如依通常訴訟程序所為之第二審判決,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其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不逾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適用前項規定。
前二項所定數額,司法院得因情勢需要,以命令減至新臺幣五十萬元,或增至一百五十萬元。
計算上訴利益,準用關於計算訴訟標的價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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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02960
要超過150萬剛好150萬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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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54262
現行民事訴訟法上訴第三審利益要超過150萬才可提起,A選項未達標所以不可上訴第三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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