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關於原告就通常訴訟事件於第二審訴訟程序為訴之追加、變更,下列何者
須經被告同意,其追加、變更始為合法?
(A)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所有之 B 屋無權占有甲所有之 A 地,依民 法第 767 條第 1 項規定,訴請乙拆除 B 屋,返還所占有之 A 地。嗣甲 發現 B 屋為乙、丙共有,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拆屋還地
(B)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於某日遭乙毆打成傷,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嗣甲發現丙於當日亦參與該毆打 行為,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 200 萬元
(C)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乙積欠其 300 萬元借款未還,爰依消費借貸之 法律關係,僅先就其中 200 萬元部分訴請乙返還。嗣甲於第二審程序主 張欲請求乙清償全部借款債務,乃改聲明請求乙給付 300 萬元
(D)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向乙買受 C 地,已給付價金 600 萬元,爰依 買賣之法律關係,訴請乙移轉 C 地所有權。嗣甲發現乙於第一審訴訟程 序中,已將 C 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予丁,甲乃解除與乙之買賣契約,變更 聲明請求乙返還價金 600 萬元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38), B(551), C(336), D(249), E(0) #3225191
統計: A(138), B(551), C(336), D(249), E(0) #3225191
詳解 (共 8 筆)
#6084325
民訴
第 三 編 上訴審程序 第 一 章 第二審程序
第 446 條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ㅤㅤ
*:第 二 編 第一審程序 第 一 章 通常訴訟程序 第 一 節 起訴
第 255 條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28
3
#6288068
民事訴訟法
【訴之變更追加】
第446條【第二審】
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255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ㅤㅤ
第255條【第一審】
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B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C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D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A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18
0
#6511034
關於B
在第二審追加當事人,那一個人就會少打一審,少了一個救濟機會,所以才會需要當事人同意。除非是固有必要,在類似必要上如果當事人不同意,就只能另外告了。訴訟經濟和當事人利益比起來,後者還是比較重要的
11
0
#6166557
B選項的解法,是不是要從固有必要和類似必要下去區分?
固有必要實體上是適用,但類似不認同~??
ㅤㅤ
https://lawyer.get.com.tw/File/PDF/%E6%B3%95%E8%A7%80%E4%BA%BA/407676_%E7%94%AF%E5%BE%8B%E5%B8%AB%E7%B7%A8%E8%91%97%E7%A0%B4%E8%A7%A3%E6%B0%91%E4%BA%8B%E8%A8%B4%E8%A8%9F%E6%B3%95%E7%88%AD%E9%BB%9E%E8%A7%A3%E8%AE%80.pdf
ㅤㅤ
(B) 原告甲以乙為被告,主張其於某日遭乙毆打成傷,爰依侵權行為之規定, 訴請乙賠償新臺幣(下同)200 萬元。嗣甲發現丙於當日亦參與該毆打 行為,乃追加丙為被告,請求乙、丙連帶賠償 200 萬元
ㅤㅤ
乙丙實際上不用同敗同勝,所以推斷為類似必要共同訴訟?
ㅤㅤ
為什麼身心的更難QQ
ㅤㅤ
ㅤㅤ
9
0
#7335279
民事訴訟法§446:第二審訴之變更、追加或提起反訴之限制
1.訴之變更或追加,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第二百五十五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六款情形,不在此限。
2.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2.提起反訴,非經他造同意,不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本訴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請求確定其關係者。
二、就同一訴訟標的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三、就主張抵銷之請求尚有餘額部分,有提起反訴之利益者。
ㅤㅤ
民事訴訟法§255:第一審訴之變更追加之限制
1.訴狀送達後,原告不得將原訴變更或追加他訴。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2.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一、被告同意者。
二、請求之基礎事實同一者。
三、擴張或減縮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者。
四、因情事變更而以他項聲明代最初之聲明者。
五、該訴訟標的對於數人必須合一確定時,追加其原非當事人之人為當事人者。
六、訴訟進行中,於某法律關係之成立與否有爭執,而其裁判應以該法律關係為據,並求對於被告確定其法律關係之判決者。
七、不甚礙被告之防禦及訴訟之終結者。
2.被告於訴之變更或追加無異議,而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者,視為同意變更或追加。
A:乙、丙共有B屋。甲請求拆屋還地,屬於必要共同訴訟。當然以全體共有人為被告。
B:共同侵權行為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案件,要追加丙為被告,須乙同意。 (補充:國試論壇)
C:請求從200萬提升至全額300萬。屬於聲明擴張。
D:乙已轉移所有權於丁,導致無法履行於甲之契約。屬於情事變更。
ㅤㅤ
看來這題考官認為共同侵權行為不是必要共同訴訟案件了。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