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在第二審訴訟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應經法院許可
(B)第二審法院不得就假執行之上訴部分先為裁判
(C)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後死亡,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兩造得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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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57), B(56), C(91), D(728), E(0) #3225188
統計: A(157), B(56), C(91), D(728), E(0) #3225188
詳解 (共 4 筆)
#6154202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
1.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55 條 (假執行上訴之辯論及裁判)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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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10894
第 463 條 (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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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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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0-1 條 (移付調解)
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III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III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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