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 關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下列何者正確?
(A)當事人在第二審訴訟程序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應經法院許可
(B)第二審法院不得就假執行之上訴部分先為裁判
(C)當事人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提起上訴後死亡,法院應裁定停止訴訟程序
(D)於第二審訴訟程序中,兩造得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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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6), B(58), C(94), D(753), E(0) #3225188

詳解 (共 5 筆)

#6154202

民事訴訟法 第 447 條 (第一審之續行)

1. 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 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 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 第 455 條 (假執行上訴之辯論及裁判)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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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077485
民事訴訟法 (A) 第 436-28 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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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63 條 (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調解程序)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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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420-1 條 (移付調解)
I 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II 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III 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IV 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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補充不得廢棄原判決之情形﹝1﹞應適用簡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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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35265
民事訴訟法§447第一審之續行1
1.當事人不得提出新攻擊或防禦方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在此限:
  一、因第一審法院違背法令致未能提出者。
  二、事實發生於第一審法院言詞辯論終結後者。
  三、對於在第一審已提出之攻擊或防禦方法為補充者。
  四、事實於法院已顯著或為其職務上所已知或應依職權調查證據者。
  五、其他非可歸責於當事人之事由,致未能於第一審提出者。
  六、如不許其提出顯失公平者。
2.前項但書各款事由,當事人應釋明之。
3.違反前二項之規定者,第二審法院應駁回之。 
A:原則上不能提出,但有得提出之事由,應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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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55假執行上訴之辯論及裁判
第二審法院應依聲請,就關於假執行之上訴,先為辯論及裁判。 
B:第二審法院依聲請可以對假執行之上訴部分先行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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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73訴訟當然停止之例外規定
第一百六十八條第一百六十九條第一項及第一百七十條前條之規定,於有訴訟代理人時不適用之。但法院得酌量情形,裁定停止其訴訟程序。 
C:只要有訴訟代理人在,即使當事人死亡,訴訟仍照常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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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463第一審程序之準用
除本章別有規定外,前編第一章、第二章之規定,於第二審程序準用之。 
民事訴訟法§420-1移付調解
1.第一審訴訟繫屬中,得經兩造合意將事件移付調解。
2.前項情形,訴訟程序停止進行。調解成立時,訴訟終結。調解不成立時,訴訟程序繼續進行。
3.依第一項規定移付調解而成立者,原告得於調解成立之日起三個月內聲請退還已繳裁判費三分之二。
4.第二項調解有無效或得撤銷之原因者,準用第三百八十條第二項規定;請求人並應繳納前項退還之裁判費。
D:比照第一審程序調解相關規定,第二審當事人得合意將訴訟移付調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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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1 筆)

私人筆記#6030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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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 第420–1條 1.第一審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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