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法律
效果為何?
(A)投保單位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
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
(B)投保單位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
(C)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D)保險人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
統計: A(2251), B(1013), C(2275), D(222), E(0) #1983119
詳解 (共 8 筆)
比較考題~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 4 倍罰鍰
(B)投保單位未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倍罰鍰
(C)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 倍罰鍰
(D)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答案:D
未投保、以多報少 => 4倍
未負擔 => 2倍
勞保條例第72條
未投保→保險金額四倍罰緩
未負擔保費→保險金額兩倍罰緩
以多報少/以少報多→保險金額四倍罰緩
別看字很多就覺得想放棄(我就是),其實不難~ 可以對照樓上摩友的法條看~(我就不貼了,不然字太多了應該沒人想看QQ)
白話文:關於勞保...
沒幫你保、短報 →沒良心,罰死老闆→處4倍罰鍰!!!!
沒幫你負擔該負的保費 →還有一點良心 →處2倍罰鍰!!
47 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法律效果為何?
(A)投保單位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 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 (正確)
(B)投保單位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4倍
(C)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投保單位
(D)保險人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投保單位
--------再來一題!換湯不換藥----------
46 有關我國勞工保險條例對於投保單位未依法辦理勞工保險之責任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 1 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 處 4 倍罰鍰
(B)投保單位未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2 倍罰鍰
(C)投保單位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者,自事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之保險費金額,處4 倍罰鍰
(D)投保單位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投保單位
有誤請指教!
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法律 效果為何?
勞保條例第72條
(A)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
(C)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B)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
(D)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保險人。
補充: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第 72 條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按自僱用之
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
罰鍰。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並應由投保單位依本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
償之。
投保單位未依本條例之規定負擔被保險人之保險費,而由被保險人負擔者
,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二倍罰鍰。投保單位並應退還該保險費與被
保險人。
投保單位違反本條例規定,將投保薪資金額以多報少或以少報多者,自事
實發生之日起,按其短報或多報之保險費金額,處四倍罰鍰,並追繳其溢
領給付金額。勞工因此所受損失,應由投保單位賠償之。
投保單位於保險人依第十條第三項規定為查對時,拒不出示者,或違反同
條第四項規定者,處新臺幣六千元以上一萬八千元以下罰鍰。
投保單位於本條例中華民國九十七年五月十六日修正生效前,依第十七條
第一項規定加徵滯納金至應納費額一倍者,其應繳之保險費仍未向保險人
繳納,且未經保險人處以罰鍰或處以罰鍰未執行者,不再裁處或執行。
勞保條例 第5條
中央主管機關統籌全國勞工保險業務,設勞工保險局為保險人,辦理勞工
保險業務。
「勞保局」就是「保險人」
你老闆是「投保單位」
你老闆沒幫你投保,怎麼可能是讓勞保局去賠償你呢~
當然是讓投保單位也就是那個沒良心的老闆賠償你啊~
46 依勞工保險條例之規定,雇主未依規定為其勞工投保勞工保險,發生保險事故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雇主應依勞工保險之規定賠償 v
(B) 雇主應依勞工保險規定加倍賠償
(C) 由勞工保險局給付半數,其餘由雇主支付
(D) 先由勞工保險局給付,再向雇主求償
47 投保單位違反勞工保險條例規定,未為其所屬勞工辦理投保手續者,法律效果為何?
(A)投保單位按自僱用之日起,至參加保險之前一日或勞工離職日止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4 倍罰鍰 v
(B)投保單位按應負擔之保險費金額,處 2 倍罰鍰
(C)勞工因此所受之損失,應由保險人依勞工保險條例規定之給付標準賠償之
(D)保險人應退還該保險費予被保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