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關於行政法律關係之變動,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對於行政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爭議,得提起確認訴訟
(B)行政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
(C)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其與人民間之行政法律關係消滅
(D)行政法律關係之權利義務不具一身專屬性者,得由第三人繼受
統計: A(57), B(250), C(6129), D(893), E(0) #1983126
詳解 (共 9 筆)
(D)
行政函釋
查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首先應視相關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者,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之「要件事實」,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能移轉(本部 103 年 10 月 8日法律字第 10303508450 號函參照)。
(C)
訴願法 第 11 條
原行政處分機關裁撤或改組,應以承受其業務之機關視為原行政處分機關,比照前七條之規定,向承受其業務之機關或其直接上級機關提起訴願。
(A)
確認訴訟
是指當事人針對法律關係、證書真偽或法律關係基礎的事實是否存在有疑問,
因此請求法院對此等事件加以確認的訴訟,需要注意的是,原告必須會因為
確認這個事實而獲得法律上的利益。確認之訴依判決的結果,可以區分為積
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存在)及消極確認判決(證明特定事實不存在)。
例如,子女可以向生父提起確認親子關係存在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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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訴訟法6條
確認行政處分無效及確認公法上法律關係成立或不成立之訴訟,非原告有即受
確認判決之法律上利益者,不得提起之。其確認已執行而無回復原狀可能之行
政處分或已消滅之行政處分為違法之訴訟,亦同。
(B)
行政程序法135條
公法上法律關係得以契約設定、變更或消滅之。但依其性質或法規規定不得締約者,
不在此限。
(C)
行政法關係之消滅
(一)履行
(1)一身專屬義務:親自履行
(2)非一身專屬義務:得代履行,可能產生新關係
(二)行政機關得以公權力對已確定之人民義務,逕行強制執行(行政強制執行)
(三)免除或拋棄:行政主體欲免除或拋棄權利,須有法律依據,如立院決議
(四)法律基礎消失:法律廢止、行政處分解消行政法上關係、行政契約解除等
(五)事實基礎消失:事實不存在,如土地滅失
(六)時效完成:公法上時效完成,權利當然消滅,不必抗辯,法院得依職權援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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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法律字第 10303508450 號
按行政法上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是否可由他人承繼,首先應視相關
法規內容而定,法規未特別規定者,則應視該權利義務或法律地位
是否具有高度屬人性(一身專屬性)而定。其具有一身專屬性者,
不得移轉;不具一身專屬性者,性質上雖可移轉,惟仍須有繼受之
「要件事實」(例如:繼承),亦即發生繼受之法律原因,始得移轉。
一身專屬權
權利以是否可以移轉給他人為標準,分為「一身專屬權」及「非一身專屬權」。
一身專屬權和權利人不可分離,只可由權利人本人行使。債權人不得代位行使、
繼承人不得繼承、權利人也不得轉讓給他人。例如:退休金請求權、扶養請求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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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行政程序法 第 11 條
I行政機關之管轄權,依其組織法規或其他行政法規定之。
II行政機關之組織法規變更管轄權之規定,而相關行政法規所定管轄機關尚未一併修正時,原管轄機關得會同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公告或逕由其共同上級機關公告變更管轄之事項。
III行政機關經裁併者,前項公告得僅由組織法規變更後之管轄機關為之。
IV前二項公告事項,自公告之日起算至第三日起發生移轉管轄權之效力。但公告特定有生效日期者,依其規定。
V管轄權非依法規不得設定或變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