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行政契約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契約之締結,原則上應以書面為之
(B)行政程序法未規定者,行政契約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C)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 意,始生效力
(D)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其他部分仍屬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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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5), B(328), C(468), D(6254), E(0) #1983133
統計: A(145), B(328), C(468), D(6254), E(0) #1983133
詳解 (共 7 筆)
#3315591
【補充】一部分無效
法規命令: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法規命令顯失規範目的者,全部無效。
行政處分:一部分無效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但除去該無效部分,行政處分不能成立者,全部無效。
行政契約: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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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36407
(A)第 139 條
行政契約之締結,應以書面為之。但法規另有其他方式之規定者,依其規定。
(B)第 149 條
行政契約,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法相關之規定。
(C) 第 140 條
行政契約依約定內容履行將侵害第三人之權利者,應經該第三人書面之同意,始生效力。
行政處分之作成,依法規之規定應經其他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者,代替該行政處分而締結之行政契約,亦應經該行政機關之核准、同意或會同辦理,始生效力。
(D) 第 143 條
行政契約之一部無效者,全部無效。但如可認為欠缺該部分,締約雙方亦將締結契約者,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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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37736
(D)法規一部無效 其他部分可能還有效啦
但行政契約就不同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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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7743
VA、行規:一部分無效其他有效,但除去無效部分不能成立/顯失規範目的,全部無效
民法、行契:一部分無效全部無效,但欠缺該部分亦將締約/亦可成立,其他部分仍為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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