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訴願文書之送達,除訴願法之規定外,應準用何種法律之規定?
(A)民事訴訟法
(B) 行政訴訟法
(C)刑事訴訟法
(D)行政程序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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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23), B(3418), C(67), D(2968), E(0) #1983139
統計: A(1023), B(3418), C(67), D(2968), E(0) #1983139
詳解 (共 10 筆)
#3330861
訴願法第 47 條
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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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94314
自我筆記之十四:
訴願文書送達--------->準用行政訴訟法
訴願期間、法定代理-->依照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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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65098
by the way
行政程序法第68條規定:郵政機關之送達準用依民事訴訟法施行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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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8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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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978220
訴願法第47條
訴願文書之送達,應註明訴願人、參加人或其代表人、訴願代理人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交付郵政機關以訴願文書郵務送達證書發送。
訴願文書不能為前項送達時,得由受理訴願機關派員或囑託原行政處分機關或該管警察機關送達,並由執行送達人作成送達證書。
訴願文書之送達,除前二項規定外,準用行政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至第六十九條、第七十一條至第八十三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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