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有關訴願審議委員會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為受理訴願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有機關之地位
(B)訴願審議委員以具有法制專長為原則
(C)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之訴願審議委員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之二分之一
(D)訴願案之決議為全體委員三分之二出席,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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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15), B(703), C(361), D(4437), E(0) #1983140
統計: A(615), B(703), C(361), D(4437), E(0) #1983140
詳解 (共 7 筆)
#3330868
訴願法53條
訴願決定應經訴願審議委員會會議之決議,其決議以委員過半數之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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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45575
※【訴願審議委員會】的性質:
1.為受理訴願機關之【內部單位】,不具有機關之地位。......(A)
2.職責:專門處理【訴願】事件。
3.採【多數決】。
4.訴願審理:【先程序】,【後實體】。即:【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
5.訴願審議的進行:【書面審查】為原則,必要時得【陳述意見】、【言詞辯論】。
訴願法 第52條(訴願審議委員會之設置)
各機關辦理訴願事件,應設訴願審議委員會,組成人員以具有【法制專長】者為原則......(B)。
訴願審議委員會委員,由本機關高級職員及遴聘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擔任之;其中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C)。
訴願審議委員會組織規程及審議規則,由主管院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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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7655
訴願案之決議-->須1/2出席、出席的1/2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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