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關於行政處分之停止執行,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政訴訟繋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 且有急迫情事者,得裁定停止執行
(B)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 事者,行政法院得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
(C)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之效力、處分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
(D)行政法院為停止執行之裁定前,無須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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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0), B(455), C(703), D(5563), E(0) #1983144
統計: A(130), B(455), C(703), D(5563), E(0) #1983144
詳解 (共 7 筆)
#3688253
第116條 (行政訴訟不停止執行之原則(一))
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提起行政訴訟而停止。
行政訴訟繫屬中,行政法院認為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得依職權或依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或原告之訴在法律上顯無理由者,不得為之。
於行政訴訟起訴前,如原處分或決定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者,行政法院亦得依受處分人或訴願人之聲請,裁定停止執行。但於公益有重大影響者,不在此限。
行政法院為前二項裁定前,應先徵詢當事人之意見。如原處分或決定機關已依職權或依聲請停止執行者,應為駁回聲請之裁定。
停止執行之裁定,得停止原處分或決定之效力、處分或決定之執行或程序之續行之全部或部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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