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5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權利損害,關於行政機關之賠償責 任,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先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再進行國家賠償
(B)國家賠償或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二擇一
(C)先進行國家賠償,再依民法侵權行為負損害賠償責任
(D)除國家賠償外,行政機關不負民法侵權行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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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72), B(1847), C(1794), D(3204), E(0) #1983147

詳解 (共 8 筆)

#4952849

國家賠償法與民法第186 條的比較:

因公務員過失而造成的侵權行為,如符合國家賠償要件時,被害人只能向國家請求賠償,而不能向公務員請求賠償;至於因公務員故意而造成的侵權行為,如符合國家賠償的要件,被害人可以選擇向國家或公務員請求賠償

題示:公務員因執行職務行使公權力造成人民權利損害,此應無故意,論過失請求國賠。


資料來源: https://web.tainan.gov.tw/legal/News_Content.aspx?n=327&s=12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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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20185

感謝最佳解!!

免費分享給大家真的很值得尊敬!

謝謝大大無私的付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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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28488
簡單來說這是公法上行為(國家機關非私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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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3144
除國家賠償外,行政機關不負民法侵權行為責...
(共 164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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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10597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一O五年度國字第三二號民...
(共 105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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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08945
國家賠償法第 2 條本法所稱公務員者,謂...
(共 136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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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65860
向行政機關提就依照國賠法第2條提國家賠償。
向公務員本人提就依照民法第186條侵權。
對機關來說都是走國賠,對公務員才有分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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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47535
可不可以選項分開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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