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關於行政程序法所規定之行政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依行政程序法第1條規定,行政程序應遵循公正、公開與民主之原則
(B)為使行政程序當事人不致淪為行政程序之客體,行政程序法透過「告知」 之規定,以確保其權益
(C)為達到便民之目的,公務員應隨時主動與當事人接觸,不限於行政程序中
(D)行政程序法之程序規定,就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之行為,並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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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3), B(359), C(7026), D(250), E(0) #1983137
統計: A(33), B(359), C(7026), D(250), E(0) #1983137
詳解 (共 3 筆)
#3326766
(C)
第47 條
公務員在行政程序中,除基於職務上之必要外,不得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 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 公務員與當事人或代表其利益之人為行政程序外之接觸時,應將所有往來 之書面文件附卷,並對其他當事人公開。 前項接觸非以書面為之者,應作成書面紀錄,載明接觸對象、時間、地點 及內容。
(D)
第3 條
行政機關為行政行為時,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依本法規定為之。(形式行政)
下列機關之行政行為,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實質行政之機關排除) 一、各級民意機關。 二、司法機關。 三、監察機關。
下列事項,不適用本法之程序規定:(事項排除) 一、有關外交行為、軍事行為或國家安全保障事項之行為。 二、外國人出、入境、難民認定及國籍變更之行為。 三、刑事案件犯罪偵查程序。 四、犯罪矯正機關或其他收容處所為達成收容目的所為之行為。 五、有關私權爭執之行政裁決程序。 六、學校或其他教育機構為達成教育目的之內部程序。 七、對公務員所為之人事行政行為。 八、考試院有關考選命題及評分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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