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依行政執行法規定,義務人對於執行方法不服時,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得如 何表示不服?
(A)提起申訴
(B)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C)聲明異議
(D)提起復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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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23), B(273), C(7464), D(76), E(0) #1983135
統計: A(223), B(273), C(7464), D(76), E(0) #1983135
詳解 (共 6 筆)
#3315609
(A)提起申訴
政府採購、對居住於臺灣地區之人民為歧視之行為、公務人員懲處
(B)逕行提起行政訴訟
一般給付訴訟、確認行政處分無效、經相當於訴願程序者、交通裁決事件、收容聲請事件、經聽證之行政處分
(C)聲明異議
行政執行侵害利益、聽證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處置違法或不當、收容異議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前項聲明異議,執行機關認其有理由者,應即停止執行,並撤銷或更正已為之執行行為;認其無理由者,應於十日內加具意見,送直接上級主管機關於三十日內決定之。
行政執行,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不因聲明異議而停止執行。但執行機關因必要情形,得依職權或申請停止之。
(D)提起復審
公務人員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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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24902
行政執行法第九條
義務人或利害關係人對執行命令、執行方法、應遵守之程序或其他侵害利益之情事,得於執行程序終結前,向執行機關聲明異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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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684355
怕搞混:
行政執行法第 41 條
人民因執行機關依法實施即時強制,致其生命、身體或財產遭受特別損失時,得請求補償。但因可歸責於該人民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前項損失補償,應以金錢為之,並以補償實際所受之特別損失為限。
對於執行機關所為損失補償之決定不服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
損失補償,應於知有損失後,二年內向執行機關請求之。但自損失發生後,經過五年者,不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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