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依行政程序法規定,關於聽證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B)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聽證程序之進行應以書面為之
(C)聽證一般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
(D)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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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91), B(5877), C(369), D(595), E(0) #1983136
統計: A(291), B(5877), C(369), D(595), E(0) #1983136
詳解 (共 4 筆)
#3326698
(A)
第 58 條
行政機關為使聽證順利進行,認為必要時,得於聽證期日前,舉行預備聽證。 預備聽證得為下列事項︰ 一、議定聽證程序之進行。 二、釐清爭點。 三、提出有關文書及證據。 四、變更聽證之期日、場所與主持人。 預備聽證之進行,應作成紀錄。
(B)
第 59 條
聽證,除法律另有規定外,應公開以言詞為之。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主持人得依職權或當事人之申請,決定全部或一部
不公開︰ 一、公開顯然有違背公益之虞者。 二、公開對當事人利益有造成重大損害之虞者。
(C)
第 57 條
聽證,由行政機關首長或其指定人員為主持人,必要時得由律師、相關專業人員 或其他熟諳法令之人員在場協助之。
(D)
第 66 條
聽證終結後,決定作成前,行政機關認為必要時,得再為聽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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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67767
聽證:公開言詞
預備聽證:作成紀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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