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關於作成行政處分應遵循之正當程序,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非屬書面之行政處分,無需以送達相對人之方式使其知悉
(B)大量作成同種類之處分,行政機關得不給予陳述意見之機會
(C)聽證為行政程序之核心價值,行政處分之作成均應舉行聽證
(D)行政處分作成後之合法送達,係屬憲法所要求之正當行政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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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28), B(137), C(6413), D(69), E(0) #1983132
統計: A(728), B(137), C(6413), D(69), E(0) #1983132
詳解 (共 10 筆)
#3355950
A 在行政程序法110條
書面以外之行政處分自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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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57473
陳述意見為原則,聽證為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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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55498
行政程序法100條
書面之行政處分,應送達相對人及已知之利害關係人;書面以外之行政處
分,應以其他適當方法通知或使其知悉。
一般處分之送達,得以公告或刊登政府公報或新聞紙代替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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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7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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