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
第三條 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之用地類別、使用項目及准許條件,依 附表之規定。但作下列各款使用者,不受附表之限制:
附表
乙、平面多目標使用
用地類別 :公園
使用項目:
一、社會教育機構及 文化機構。
二、體育館。
三、休閒運動設施。
四、集會所、民眾活 動中心。
五、停車場、電動汽 機車充電站及 電池交換站。
六、自來水、再生水 、下水道系統相 關設施、電信設 施、資源回收站 等所需之必要 設施。
七、警察分駐(派出 )所、崗哨、憲 兵或海岸巡防 駐所、消防隊。
八、兒童遊樂設施。
准許條件...
准許條件:
1.面積在五公頃以下者,其地面作各項使用之建築面積不得 超過百分之十五;面積超過五公頃者,其超過部分不得超 過百分之十二。
47 按都市計畫公共設施用地多目標使用辦法,面積在5公頃以下的公園用地類別,其地..-阿摩線上測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