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有關訴願審理程序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 訴願之審理採取「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
(B) 訴願之審理過程中發現可能因為訴願決定而受不利益之人,須通知其參加訴願程序陳述意見
(C) 訴願人得向受理訴願機關請求閱覽、抄錄、影印或攝影訴願卷宗之資料
(D) 訴願審理中原處分機關之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僅得以事實不存在為理由,撤銷原處分,無須另行調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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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03), B(167), C(328), D(9746), E(0) #355482
統計: A(503), B(167), C(328), D(9746), E(0) #355482
詳解 (共 10 筆)
#403024
D.原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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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7193
白話就是 先程序後實體,如果程序不符,就沒有審查實體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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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886
訴願之審理採取「程序不合、實體不究」原則=>原則上,訴願審查是『先程序、後實體』,當程序上不合法時(不合法要件詳如訴願法第 77 條之規定),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相當於行政訴訟法中『裁定駁回』之決定),並且不再進一步實體審查了,此與「程序不備、實體不論」原則有異曲同工之妙。
簡言之,當程序上不合法時,將會使得受實體審查的機會都沒有,舉例說明,一個訴願案件首先要先得到行政機關的受理決定,如不受理則接下來的步驟就不用多談了。反之,行政機關若受理了,則會審議該訴願是否有理由,若無理由則行政機關應以決定駁回之(相當於行政訴訟法中『判決駁回』之決定),若有理由則會依據訴願法第 81 條與訴願法第 82 條作出一定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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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13012
選項A也是看了一陣子,直到想起訴願法77條---程序不受理不就不追究啦!
第77條(訴願事件應為不受理決定之情形)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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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70144
連~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都拿出來考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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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4258
請問何謂「程序不合、實體不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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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58622
法規名稱: 行政院及各級行政機關訴願審議委員會審議規則
修正日期: 民國 103 年 07 月 01 日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法規類別: 行政 > 院本部 > 通用目
第 26 條
1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2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以加重其責任。(D)
1 訴願事件無本法第七十七條規定情形,經審查結果,其訴願理由雖非可取,而依其他理由認為原行政處分確屬違法或不當者,仍應以訴願為有理由。
2 原行政處分機關答辯欠詳或逾期不答辯,而事實未臻明確者,受理訴願機關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定,或認訴願為有理由而逕行撤銷原行政處分,責令另為行政處分,以加重其責任。(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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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4843
樓上別誤導,訴願不用繳錢@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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