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甲、乙、丙三人共有土地一筆,應有部分各三分之一,有關共有土地之處分,下列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乙可不經丙之同意,將全部土地出售與張三
(B)甲、乙可不經丙之同意,將全部土地設定地上權與張三
(C)甲出售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與張三時,乙、丙都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D)甲出售其應有部分三分之一與乙時,丙可主張優先購買權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23), B(18), C(9), D(198), E(0) #1372051
統計: A(23), B(18), C(9), D(198), E(0) #1372051
詳解 (共 2 筆)
#6681267
土地法第三十四條之一執行要點
十三、本法條所定優先購買權,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八) 略。
(九)共有人出賣其應有部分,除買受人同為共有人外,他共有人對共有人出賣應有部分之優先購買權,均有同一優先權;他共有人均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應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定之。
ㅤㅤ
本題為規定之例外 而排除多數決適用
0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