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7 美國有關公務人員參加政黨活動限制之相關規範,最主要呈現於下列那一法?
(A)赫奇法(Hatch Act)
(B)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
(C)陽光法(Sunshine Laws)
(D)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
統計: A(3190), B(363), C(67), D(342), E(0) #390340
詳解 (共 5 筆)
赫奇法 / 哈契法(Hatch Act)-主要跟行政中立有關
美國於一九三九制定,後經修正補充的「赫奇法」(the Hatch Act)規定:
公務員可登記參與競選或在選舉中投票;
但另規定公務員不得運用職權或影響力,去干擾或影響選舉結果,亦不能對政治管理或活動積極參與。
將中立價值予以法律化;
其實質內容即是透過限制公務員的政治活動,避免公務員受到黨派壓迫,確保文官制度政治中立,
進而保護功績制度(Nigro & Nigro, 1994:37-38)。
政府僱主限制公務員參與政治活動,在某種程度上是限制公務員的自由權(結社及言論權),
因此,赫奇法之合憲性曾受到二次挑戰,但都受到聯邦最高法院之支持。
聯邦公務員違反赫奇法者,最嚴重者得予以免職,最輕者亦為三十天之停薪停職處分。
因此該法案是用來規範常任文官行政中立之重要典範。
文官改革法(Civil Service Reform Act)-重視社會公正、政治回應
主要是修正1883年的文官法(潘德頓法),
強調設置相關人事機構,促進聯邦公務人員行政效率,
並維護功績制原則之實行,以保障聯邦公務人員相關權利。
陽光法案(Sunshine law)-政府資訊向民眾公開
又稱「信息自由法」、「資訊公開」或「資訊自由」(Freedom of Information),
是應用於促使政府機關的資訊向民眾公開的一個通稱,
其基本假定是「在一個民主社會,人民有權利知道有關公共政策方面的決定究竟是如何達成的。
陽光法案的基本出發點是「人民有知的權利」,但卻有人批評此舉可能妨礙了決策官員以祕密方式處理政務的作法。
目前一般人所理解的陽光法案,具有較為廣泛的意義,
包括制定諸如政治獻金法、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遊說法、利益衝突迴避法、資訊自由法、行政程序法等,目的在防止或減少政府機關及人員(包括民意機關代表)違法、濫權、自肥等行為的發生。
政府倫理法(Ethics in Government Act)-防止公務員貪污收賄
政府倫理法規定自總統以下的民選和任命的重要官員,
都必須在規定的時間內公佈財産、收入、受禮等資訊。